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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换首营资料的合法性

国家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自当年的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国家药监总局文件

2016年9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明确提出“。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国家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其(十三)条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

  • 电子签名法、合同法
  • 国家药监总局文件
  • 国办发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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